医保政策详情
关于对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
2012/07/02
调整有关内容的: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统一按500元、400元起付改为: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第一次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起付40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第一项起付标准为450元,以后每项起付350元。
二、统筹基金的支付要和支付标准调整为
费用段 在职自付 退休自付
0-10000元 20% 10%
10001-20000元 10% 5%
20001-30000元 6% 3%
三、六种慢性病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须先自付500元,方可享受门诊专项费用 报销的政策。
海医保(2000)04号文规定
疾病名称 封顶限额数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糖尿病 2000 50
高血压(Ⅱ、Ⅲ期) 2000 50
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 2000 50
非住院恶性肿瘤的化疗 4000 60
非住院恶性肿瘤的放疗 4000 60
重症尿毒症血液透析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按统筹基金
支付限额 先自付1000元,其余参照住院 先自付1000元,其余参照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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