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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我院签订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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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障交通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公司(简称太保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与海安县中医院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对于太保公司确认保险手续齐全的事故伤员,到中医院就诊住院的一律实行先治疗后结算(门诊除外),在相应的病种费用限额范围内,伤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待

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障交通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公司(简称太保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与海安县中医院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对于太保公司确认保险手续齐全的事故伤员,到中医院就诊住院的一律实行先治疗后结算(门诊除外),在相应的病种费用限额范围内,伤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待伤员出院后由太保公司统一结算。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医、保合作可以达到“四方共赢”,具体如下:

 

一是方便伤员尽快、高效诊治,避免了事故双方为费用问题推诿而影响伤员救治的情况,也省去了出院后来回报销医药费的烦琐事宜。医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太保交通事故诊疗协作群”,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迅速将伤员信息发布于群内,医生可以及时接诊,减少伤员等待时间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二是减轻肇事车主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不必担心伤员因诊疗问题与其纠缠,也不必担心需要提前垫付住院费。

三是便于保险公司快捷、经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省去了对伤员核算医疗费的中间环节,杜绝了伤员虚假病情证明的现象;根据双方协议对相关病种进行限价,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医药费用;保险公司还可以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第一时间了解伤员病情变化及费用情况。

四是增加医院外伤救治病源数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在目前县120电话设于县人民医院的情况下,以往我院交通事故伤员收治量极少,不利于外伤救治事业的发展。与保险公司协作后,我院外伤救治病源数显著增加。同时,根据协议,对伤员诊治实行限费管理,对无故超额诊治伤员的床位医生予以考核,有利于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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