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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中医院母乳喂养十点规定
【摘要】:
实行母乳喂养,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健康,已成为全球行动,为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为使在我院分娩的产妇都能进行母乳喂养,落实好“十条措施”创建爱婴医院,本院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医院建立母乳喂养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培训、指导、检查母乳哺养工作。
2. 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科学性、重要性、必要性、自觉实行母乳喂养,不允许宣传、推销婴儿代乳品。
3. 认真做好孕妇保健和乳房保健技术培训,定期向孕妇及其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
4. 产房及手术室医务人员应协助并指导产妇在产后30分钟以内开奶,实行勤哺乳,按需哺乳。
5. 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6. 婴儿实行母乳喂养,无医学指征,禁止给新生儿喂水或其他饮料。
7. 院内严禁给婴儿使用代乳品、奶瓶、橡皮奶头。
8. 院内婴儿因病转科,母亲尽量伴同,院外母乳喂养婴儿因病入院,劝其母一同来院,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哺婴。
9. 向母亲示范,在母亲婴儿分开时保持泌乳。
10. 产后42天、4个月,母婴来医院做健康检查及母乳喂养咨询,咨询电话0513-81810611、0513-818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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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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