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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栏
医保政策详情
海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须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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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偿标准
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按传统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可报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实际补偿最高额为20000元。
住院费用段 补偿比例 转县级定点医院 转县外定点医疗
1001-2000元 2001-3000元 3001-5000元 5001-10000元 10001-20000元 20001元以上 15% 20% 30% 40% 60% 80% 按规定标准70%予以补偿 按规定标准50%予以补偿
备 注 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暂按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相关规定执行。
就诊和补偿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出院后凭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送乡镇农医办,由乡镇农医办统一集中派人到县报销后再发放给本人。
参保人员如在参保、就医、报销以及政策上有不明确的事项,请与县农医办联系。县农医办地址:县城长江东路10号,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楼四楼。联系电话:8921526,欢迎咨询、联系。
海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1)86号
医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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