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
2、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人情诊断证明;
3、不准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作不必要的检查、用药;
4、不准向病人、家属索取或接受钱物;
5、不准索取或接受药品和各类器械回扣;
6、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将病人介绍到外院,收介绍费、劳务费、回扣费;
7、不准擅自巧立名目收费和私自开展业余有偿服务;
8、不准将非医疗用品、自费药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收据;
9、不准用病人医保卡或特约单位记帐凭证为自己或他人所用;
10、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有关单位索取或接受回扣,有回扣交公。